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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戴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462号原告黄某某,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举胜(系原告之姐夫),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戴某某,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文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佳宝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