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阳新执异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盛茂提出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盛茂,刘澎湃,钟鹏,李名学,刘会红,柯有样,万一铭,蔡军华,石华国,陆才栋,伍素娥,李瑞华,刘会强,张红霞,从相干,从功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异字第00014号异议人李盛茂,男。申请执行人刘澎湃,男。申请执行人钟鹏,男。申请执行人李名学,男。申请执行人刘会红,女。申请执行人柯有样,男。申请执行人万一铭,男。申请执行人蔡军华,女。申请执行人石华国,男。申请执行人陆才栋,男。申请执行人伍素娥,女。申请执行人李瑞华,女。申请执行人刘会强,男。申请执行人张红霞,女。以上十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柯昌国,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从相干,男。被执行人从功灯,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澎湃、钟鹏、李名学、刘会红、柯有样、万一铭、蔡军华、石华国、陆才栋、伍素娥、李瑞华、刘会强、张红霞与被执行人从相干、从功灯民间借贷纠纷12案中,异议人李盛茂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盛茂称,我与从相干、从功灯签订的股权、采矿权及矿山资产转让协议所发生的债权没有到期,双方正在协商中。法院作出(2015)鄂阳新执字第00300-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所称从相干对我的债权为争议债权,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我将依法诉讼主张从相干赔偿我损失265万元的权利。因此,我对法院强制执行异议部分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查明,刘澎湃、钟鹏、李名学、刘会红、柯有样、万一铭、蔡军华、石华国、陆才栋、伍素娥、李瑞华、刘会强、张红霞等13人与从相干、从功灯民间借贷纠纷12案经本院审理,先后作出(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127、00125、00123、00128、00124、00046、00126、00122、00129、00120号调解书和(2014)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262、00263号判决书,确认从相干、从功灯所负债务计311.8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上述12案合并执行。本院查明从相干、从功灯将其经营的山西省闻喜县少比沟铜矿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李盛茂,尚有部分转让款未支付的事实,先后作出(2015)鄂阳新执字第00300、0030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冻结、提取从相干享有的在李盛茂处的股权转让款350万元。上述法律文书已送达给李盛茂。在送达(2015)鄂阳新的执字第0030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时,李盛茂承诺:其与从相干签订的股权、采矿权及矿山资产转让协议虽然存在履行争议,但应付款足以满足法院要求协助冻结款额。另查明,①2009年4月6日,从相干与宋维签订了一份闻喜县少比沟铜矿一采区转让协议书,以268万元价款受让少比沟铜矿一采区。同年5月21日,从相干与梁峰签订了一份闻喜县少比沟铜矿二采区转让协议书,以580万元价款受让少比沟铜矿二采区。2012年6月8日,闻喜县少比沟铜矿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梁峰,因从相干未足额支付转让款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②2013年10月6日,从相干、从功灯与从功臣、甘名训、朱中武、冯美莲、夏树奎签订一份山西省闻喜县少比沟铜矿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约定从功灯、从相干、从功臣、甘名训、朱中武、冯美莲、夏树奎均有公司董事,分别持有公司35%、10%、5%、5%、26%、14%和5%股份,从功灯任公司董事长,从相干、朱中武任公司监事。当日,公司分别向朱中武、冯美莲、夏树奎、从功臣、甘名训出具676万元、364万元、130万元、130万元、130万元出资证明,亦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变更登记。③2014年7月9日,从相干、从功灯与李盛茂签订股权、采矿权及矿山资产转让协议,约定从相干将闻喜县少比沟铜矿有限公司股份作价2200万元,并将公司65%股权转让给李盛茂,35%股权转让给从功灯。李盛茂实际受让公司75%股权,其中10%股权以240万元受让,共应支付股权转让款1670万元。同年9月9日,闻喜县少比沟铜矿有限公司将公司股权变更到从功灯和李盛茂名下。④异议人和甘名训得知此事后,通过与从相干、从功灯和李盛茂磋商,达成从相干退还异议人和甘名训股金1210万元,由李盛茂从转让款中直接支付的协议。嗣后,李盛茂于2014年7月21日、9月25日通过方向东账户分别支付给从功臣55万元、夏树奎110万元、朱中武100万元,同年10月16日和28日通过方向东、徐美英账户支付给冯美莲100万元,包括支付甘名训55万元和从相干295万元,共计支付715万元。⑤2015年5月12日,李盛茂委托安徽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沙立新向从相干发出律师函,告知从相干移交资产中闻喜县少比沟铜矿有限公司所使用的选厂因无水可供且无法通过环评无法使用,要求从相干于2015年6月10日前向其提供有效解决该选厂供水及合法通过环评的可行方案或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否则有权延迟支付剩余价款,并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本院认为,从相干受让山西省闻喜县少比沟铜矿采矿权、经营权及矿山资产后,未在工商部门办理山西省闻喜县少比沟铜矿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仅为该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其与李盛茂签订的股权、采矿权及矿山资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从相干作为该铜矿的实际投资人将公司75%股权以1670万元价款转让给李盛茂,李盛茂除已支付715万元,尚欠从相干股权转让款955万元。而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澎湃、钟鹏、李名学、刘会红、柯有样、万一铭、蔡军华、石华国、陆才栋、伍素娥、李瑞华、刘会强、张红霞等13人与被执行人从相干、从功灯民间借贷纠纷12案中,冻结从相干享有的在李盛茂处的股权转让款350万元时,李盛茂承诺其与从相干签订的股权、采矿权及矿山资产转让协议虽然存在履行争议,但应付款足以满足法院要求协助冻结款额。因此,本院作出(2015)鄂阳新执字第00300-1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从相干享有的在李盛茂处的股权转让款350万元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李盛茂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良和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人民陪审员  李公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