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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与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汇宝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410号原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98号。法定代表人黄桂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志强,男,1986年8月1日出生。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1层2020室。法定代表人王贵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雯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红,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被告辽宁汇宝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7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梦飞,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汇宝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辽宁汇宝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项目是国家测绘局和北京市政府共同合作创建的项目,该项目已列入国家政策支持体系,并列入国土资源部、北京市“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程计划。该项目投资规模大、档次高、影响力非常大。故本案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不应由本院管辖该案,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辽宁汇宝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双方签订的《“国测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产业用房及配套公寓订购协议书》的有关规定,造成其一定的损失,起诉的标的额为5亿元人民币及资金占用费2亿元人民币,两项合计7亿元人民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辽宁汇宝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辽宁汇宝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雪梅审 判 员  张凯军代理审判员  汪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佳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