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连春峰与张鹏、刘会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89号原告连春峰。委托代理人霍振芳,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被告张鹏。被告刘会平。委托代理人赵建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赞皇县赞皇镇南环路23号。负责人晏剑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书英,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连春峰与被告张鹏、刘会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赞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连春峰在外地打工,无法回来参加庭审,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书江审 判 员 房 伟人民陪审员 张建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郝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