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兰毓晃与兰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毓晃,兰荣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兰毓晃,曾用名兰尤晃,男,1965年1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兰荣发,曾用名兰海生,男,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毓晃与被执行人兰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5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9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戴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