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3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兴正诉中国建筑五局隧道公司、赵仕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正,中国建筑五局隧道公司,赵仕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441号原告杨兴正,男,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秦天文,江油市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建筑五局隧道公司,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黄毅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仕廷,男,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兴正诉被告中国建筑五局隧道公司、赵仕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兴正承担。审判员 陈正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