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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翠与庄云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庄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050号申请执行人刘翠,女,生于1975年02月2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庄云峰,男,生于1979年02月0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翠与被执行人庄云峰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庄云峰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庄云峰长期不在家,申请执行人刘翠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刘翠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刘翠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但逾期未能提供。本案应执行标的1440元及利息,本次已执行并过付申请执行人0.0元,未执行144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刘翠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050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昌阳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树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