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浪淘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皇岛浪淘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开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秦皇岛浪淘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2162149-9。法定代表人崔晓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8408648-9。法定代表人张新懿,董事长。秦皇岛浪淘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秦开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向被执行人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秦皇岛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36693.92元;执行员徐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王永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