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孝感中刑监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周绍兰非法行医罪再审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4)鄂孝感中刑监字第00008号原审被告人周绍兰犯非法行医罪一案,汉川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鄂汉川刑初字第00241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周绍南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绍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人周绍南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本案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裁判据以定罪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撤销,符合进入再审审理的法律规定,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5◊认定罪名错误的;◊6◊量刑明显不当的;◊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8◊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