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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执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崔洋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0397号被执行人崔洋,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商睢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崔洋罚金一千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睢执字第003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红审 判 员  李丹梅代理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