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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兖州市润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州市润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兖州市润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兖州市新驿镇府前街。法定代表人:郭廷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军,山东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兖州市润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徐连庆、范学娥、徐德海、刘心英、徐代金、马广荣、秦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兖州市润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卞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