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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经济合作社后姚畈分社与童跃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经济合作社后姚畈分社,童跃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经济合作社后姚畈分社。法定代表人徐志明。委托代理人吕毅娉。被告童跃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经济合作社后姚畈分社诉被告童跃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经济合作社后姚畈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经济合作社后姚畈分社负担。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