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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建国诉五家渠米切尔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五家渠米切尔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127号原告刘建国,男,46岁。委托代理人江玉基,农六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五家渠米切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101团3连。法定代表人贾传敬。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国与被告五家渠米切尔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08.8元,合计11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建国负担审判员  石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