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与十堰恒信工贸有限公司、周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十堰恒信工贸有限公司,周明,史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9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宁路212号6楼。法定代表人秦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恒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东环路258号。法定代表人周明。被执行人周明。被执行人史秀娟。申请执行人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于2015年7月13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5)沪黄证执字第267号执行证书。经本院审查认为,(2015)沪黄证执字第267号执行证书是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和保证合同进行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超出了公证机关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法定适用范围,可以认定为该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海市黄浦公证处(2015)沪黄证执字第267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