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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法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东辉、李亚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田东辉,李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法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中央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浩然,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晟昊。被执行人田东辉,住广东省珠海市。被执行人李亚丽,住广东省珠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商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方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田东辉、李亚丽给付借款人民币4,23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田东辉、李亚丽除抵押房产外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执行能力,该抵押房屋需双方当事人协商后进行处理,暂时无法变现,所以,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田东辉、李亚丽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商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陈宏岩审判员  朱振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康宇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