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合肥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一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一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824号原告合肥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张国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强,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保则,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一鸣,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一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1215.5元,由原告合肥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汪菡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