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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5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卿莉与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103号原告卿某某,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冬清,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闻涛,董事长。委托代理周军,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一段20号1栋4单元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卿莉与被告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原、被告的纠纷就此了结。原告卿莉遂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卿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卿莉承担。代理审判员  舒友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