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桑业信与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业信,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722号申请执行人:桑业信,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被执行人:刘军,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市。申请执行人桑业信与被执行人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军账户存款87222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