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云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张云,女,1974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许言奇,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嬿,黑龙江金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云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农行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言奇、被告农行服务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1991年9月18日由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招工参加考试分配到黑龙江省农行工会劳动服务公司工作,即1991年原告与被告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1999年8月19日成立“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机关劳动服务公司”,现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劳动服务公司”。但是,从2007年至2014年12月30日公司一直没有给原告发工资,原告为了保住此工作,一直在没有工资的情况下正常上班。2014年12月原告受被告胁迫与被告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此协议严重违背了原告的意志,为了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恢复原告工作或进行安置;二、被告补发给原告从2007年至2014年的工资;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已经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自原告收到被告《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之日起,双方解决劳动关系;自本协议生效后,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以及自2007年1月1日至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之日,停业待工的生活费,以上三项合计434463.08元。该协议已经生效并履行,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本次的诉讼请求,违背该《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仲裁的范围,属于原告单方解除合同的,其没有权利提起诉讼。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并当庭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2015年6月10日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首先通过仲裁程序进行维权。被告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异议,该证据能够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可以仲裁的范围。2.原告于2012年12月10日由被告向原告发出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已经进行送达给原告,原告已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本案已超过仲裁时效。证据二、1999年8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第676号批复、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劳动服务公司的企业信息及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于1999年8月19日关于更改劳动服务公司的请示各一份。证明被告是经过中国农业银行批复保留且于1999年8月19日变更名称。被告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与本案不具有关系联性。证据三、原告的入职登记表一份及工资变动审批表六份。证明原告自1991年9月18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也无异议,此份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该档案应在被告处,但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的保险由其自己办理,所以被告将档案给原告。证据四、原告的社会保障卡及原告的医疗保险明细各一份。证明被告为原告交纳医疗保险至今(2015年9月),可证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续。被告对证据四可以看到原告张云的医保卡及交费的单据,单据上也没有公章、没有姓名、没有名称,故对真实性有异议,并且该份证据也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为双方已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证据五、2012年12月25日关于与劳服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安置方案一份。证明该方案明确表述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省行拟将原劳动服务公司使用的部分房产,租赁给这部分人员采取自愿组合、自愿投资、自主经营方式注册新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经营,我方提交的该份证据证实被告未按照该安置方案,合理安置原告,所以原告依法向仲裁委及法院提出诉求。被告对证据五真实性有异议,因系复印件,且与本案无关。证据六、中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证明该协议第一条约定,自乙方收到甲方中止劳动关系通知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可证明双方签订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而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的时间为2012年12月10日,如果按照该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关系,要早于双方签订协议二年之久,原告是在七年工作中没有得到被告的一分工资,为了维持生计,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的该份协议书。被告对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是被胁迫而签订的,该协议是被告自愿而签订的,并且在签订该协议前,被告于2012年12月10日就已向全体劳服员工发出通知,通知其到劳服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但原告在二年后才签订该协议,但并不影响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从2012年12月10日算起。证据七、2015年8月10日黑龙江省金融大厦管理处证明及部分留守人员工作期间说明各一份。证明原告及部分留守人员工作至2014年12月份。被告对证据七中的1、黑龙江省金融大厦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认为无效,该出证单位并不是本案被告,其出具的任何证明与被告方均无关;2、工作期间说明系原告张云、杜丽梅、刘明岩三位原告互相出证,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证据八、2012年8月28日会议纪要一份。证明2007年至2012年8月28日省行对劳服公司工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调整损益,这期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了。被告对证据八真实性有异议,会议纪要没有签字,与本案也无关。被告为证明抗辩主张的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2010年5月4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5月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从法律上5月4日就不允许被告继续经营,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上班问题,索要2007年至2014年工资的问题。原告对证据一因系复印件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证据二、原告张云与被告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存在为原告进行安置工作及支付工资的问题。原告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协议应当是自成立之日起或者是成立之日起生效,而该份协议系在2014年12月10日签订的却约定在2012年12月10日生效,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因而不具有合法性。本院认证意见为:对原告举示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六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举示的证据五系复印件,无原件予以核对,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举示的证据七黑龙江省金融大厦管理处并非被告单位,其证明不足以证实原告主张,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二能够证实本案的相关问题,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张云于1991年入职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工会劳动服务公司工作。2012年12月10日,张云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劳动服务公司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具体涉案内容为:一、自张云收到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之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劳动服务公司一次性支付张云经济补偿金51655.54元、经济赔偿金51655.54元;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劳动服务公司支付张云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本协议生效之日的停业待工生活费331152元,以上三项合计434463.08元,扣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三项的个人缴费和个人所得税后应得364734.11元,扣除欠款100000元,实得人民币264734.11元;六、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到社会保障机关按社会保障机关的相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账户的封存及转移手续。协议签订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劳动服务公司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张云,并给张云缴纳医疗保险至今。2015年6月4日,张云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工作,双倍补发工资,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哈劳人仲不字(2015)第3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云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故诉至法院,双方形成诉讼。另查明,1999年4月22日黑龙江省农行工会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劳动服务公司。性质为集体所有制。2010年5月4日,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劳动服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由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已经于2012年12月10日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原告虽认为该协议系受胁迫,但未有相关证据证实,且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原告已经收到相应款项,故该抗辩不能成立。故原告主张恢复工作,补发工资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颖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人民陪审员 柳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