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炜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劲立印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046号原告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明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红英,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炜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华,董事长。被告吴江市劲立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蕊芳,董事长。被告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华,董事长。被告徐卫华。被告张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炜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劲立印染有限公司、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徐卫华、张蕊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吴江市融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惠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白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