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任长中与范玉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任长中,农民。被执行人范玉川,农民。申请人任长中与被执行人范玉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涟大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范玉川欠原告任长中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8840元,合计25840元,被告自愿于2014年1月28日前归还原告10000元,同年9月15日前付清余款;如果被告第一期未能按期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长中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尚欠20840元未履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涟大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立即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汪祝静审判员 李立新审判员 唐 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姜宇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