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玉良与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良,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115-2号原告赵玉良,男,生于1953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被告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江门镇九江新区江门镇人民政府内。法定代表人陈立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良诉被告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良以确保案件审结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叙永县江门镇的开发项目“利君·水岸新城”的商品住房2栋8层4号、9层4号、10层4号、11层3号、11层4号五套房屋(总面积600平米)予以查封,第三人范红以其所有的位于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的房产和位于江阳区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玉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叙永县江门镇的开发项目“利君·水岸新城”的商品住房2栋8层4号、2栋9层4号、2栋10层4号、2栋11层3号、2栋11层4号五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置。如上述财产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本次查封作轮候登记,待在先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解除或失效之时,本轮候查封自动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少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