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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6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158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狮滩镇。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已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缴纳12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已付)。审判员  黄永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舟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