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执字第9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登封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卫星、XX红、刘金明、袁素悬、登封市金星耐材有限公司、登封市金星能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登封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袁卫星,XX红,刘金明,袁素悬,登封市金星耐材有限公司,登封市金星能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908-1号申请执行人登封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守敬路。法定代表人:刘标,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卫星,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红,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金明,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素悬,女,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登封市金星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阳城区袁爻村。法定代表人:袁卫星,男,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登封市金星能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阳城工业区袁爻村。法定代表人:袁卫星,男,任该公司经理。登封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卫星、XX红、刘金明、袁素悬、登封市金星耐材有限公司、登封市金星能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登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袁卫星、XX红偿还申请执行人登封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金明、袁素悬、登封市金星耐材有限公司、登封市金星能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登封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金明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民生路5号33号楼东4单元9层903号有房产一套(房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101119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金明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民生路5号33号楼东4单元9层903号的房产一套(房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1011193**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天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