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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沁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绵竹清道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沁园科技有限公司,绵竹清道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四川沁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苏绵大道中段25号德阳昊华清平磷矿有限公司总部(办公楼B座)。法定代表人徐富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袁德军,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竹清道卫生院,住所地绵竹市清道场镇。法定代表人张文科,院长。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沁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雷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