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郯民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高恒与被告郭振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高恒,郭振华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2519号原告李建原告高恒被告郭振华原告李建、高恒与被告郭振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建、高恒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高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高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诉讼保全费21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勤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