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提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仲欣与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东方英贝尔制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仲欣,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东方英贝尔制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提字第000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仲欣,男。委托代理人徐冰,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妍莉,女,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东方英贝尔制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李靖,组长。委托代理人王世奎,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臻,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仲欣因与被申请人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西安东方英贝尔制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陕民一申字第0033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仲欣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称,再审申请人自愿撤诉,请准予撤诉为盼。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仲欣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仲欣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恢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5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凤代理审判员 胡晓晖代理审判员 贺金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杨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