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冯雷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389号罪犯冯雷,男,32岁(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房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4)房刑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书尚未执行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一中刑减字第32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5月30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17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对罪犯冯雷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认为,罪犯冯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监狱根据冯雷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冯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冯雷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冯雷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冯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