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52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元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法定代表人:李小榕。被执行人:王晓玲,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王晓玲银行存款50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大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 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