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李某甲,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睢县。被告胡某甲,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中伟审 判 员 丁兴魁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蒋国举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