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睢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李某甲,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睢县。被告胡某甲,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中伟审 判 员  丁兴魁人民陪审员  王志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蒋国举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