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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汉族,住某某县某别墅小区。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何某依据(2015)城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35万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委托其女魏某于2015年6月11日签收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逾期未履行,已失去联系。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已将住宅房出售,工资已于2015年3月6日被本院另案冻结,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由冯某某偿还何某借款之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鲁克金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