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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杜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庞自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