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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光辉、周文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光辉,周文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444号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渝大道留云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6251-5。法定代表人邹福顺,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支光勤,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彭仕明,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光辉,女,汉族,1986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被告周文凤,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光辉、周文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