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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邵凤花与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凤花,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94-1号申请执行人邵凤花,商丘市睢阳区平原南路文化新苑3号楼2单元6楼东户。被执行人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林,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工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中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河南省盛华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