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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初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孙资恒与田亚雷、邢现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资恒,田亚雷,邢现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326-3号原告孙资恒,儿童。法定代理人孙力辉,农民。被告田亚雷,农民。被告邢现波,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沄辰,系该公司经理。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李占河,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资恒诉被告田亚雷、邢现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资恒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资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孙资恒负担。审 判 长  王 松审 判 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乔银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聚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