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诸惠芬、童小英与童小英、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惠芬,童小英,周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864号原告:诸惠芬。被告:童小英。被告:周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惠芬与被告童小英、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后原告诸惠芬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惠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诸惠芬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段青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