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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与刘俊、胡刚、江油市天屹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刘俊,胡刚,江油市天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被执行人刘俊,女,生于1973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胡刚,男,生于1970年8月21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江油市天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申请执行人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俊、胡刚、江油市天屹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152-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已冻结的被执行人江油市天屹商贸有限公司在四川江油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保证金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湫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