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一调确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韩国林与高保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国林,高保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调确字第228号申请人韩国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韩礼,男,汉族。申请人高保呈,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韩国林、高保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曹杰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韩国林、高保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定西市安定区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于2015年9月3日协商,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死者韩华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家属的精神抚慰金、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等共计150320元,由申请人高保呈向申请人韩国林赔偿(已给付)。经审查,申请人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韩国林、高保呈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曹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