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建成与李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成,李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张建成。被告李勇,成年人。原告张建成诉被告李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张建成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张建成的起诉被告不明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建成对李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健审判员 刘明亮陪审员 侯国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兴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