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青霞、屈龙克与被上诉人吕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130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杨青霞。上诉人(一审被告)屈龙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秋红。一审被告赵晓峰。一审被告张丽娜。上诉人杨青霞、屈龙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3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杨青霞、屈龙克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雅乐审 判 员 尤 薇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