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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阮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初字第216号原告:阮某。被告:方某。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原告阮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余建华代理审判员  汪佳丽人民陪审员  胡志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