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联德和胡拥庭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联德,胡拥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588号申请执行人胡联德,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胡拥庭,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胡联德和被执行人胡拥庭债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拥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拥庭所有的银行存款3911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范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