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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0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安徽力士建机建材有限公司、王际贤等与安徽省金寨县吉瑞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力士建机建材有限公司,王际贤,陈祖立,陈业记,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寨县吉瑞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00063-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力士建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刘义明,经理。申请执行人:王际贤,男,1963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金寨县。申请执行人:陈祖立,男,1946年7月4日生,汉族,号。申请执行人:陈业记,男,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利达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法定代表人:汪德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寨县吉瑞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房伟,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力士建机建材有限公司等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寨县吉瑞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四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寨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00306号、(2013)金民二初字第00302号,(2015)金民一初字第00705号,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6月16日以(2014)金执字第0006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寨县吉瑞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金寨县经济开发区内所有财产。该财产经过评估后,三次拍卖均流拍,在金寨现代产业园区参与下,协商依法对评估财产进行变卖,在债权人及债务人同意下,以270万变卖,经债权人同意,变卖款除扣除执行评估、拍卖等费用后,以81.83%进行分配,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意该分配方案。在财产分配后,被执行人安徽省金寨县吉瑞有机硅科技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寨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00306号、(2013)金民二初字第00302号,(2015)金民一初字第00705号,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六民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王寒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鲁胜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