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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世盛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与李川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世盛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李川祥,天津市利华酶制剂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895号原告天津市世盛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桐君,天津师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川祥。第三人天津市利华酶制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物华道2号海泰火炬创业园B座6099号,实际经营地为天津市南开区泾水道24号。法定代表人李川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世盛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川祥、第三人天津市利华酶制剂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世盛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世盛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可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