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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商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春英与傅永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英,傅永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商初字第144-2号原告:杨春英。委托代理人:曾鸣,衢州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永仙。委托代理人:段飞龙,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昱,浙XX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英与被告傅永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杨春英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唐学锋代理审判员  吴 正人民陪审员  楼晓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