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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刘某丙,于××××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刘某甲,现均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于2015年8月4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刘某丙随被告共同生活,婚生次子刘某甲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差额款15000元,如原告放弃刘某甲的抚养权,应双倍返还被告给付的抚养费差额款,并一次性给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抚养孩子只十八周岁,标准按每个孩子每年3300元计算)。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有,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欠原告方亲属的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欠被告方亲属的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四、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被褥各四床及衣物等归原告所有。以上二、三、四项待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靳增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赵雅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