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1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王志强、赵莲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王志强,赵莲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4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王志强。被执行人赵莲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志强、赵莲多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187508.8元(未计算2014年6月5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梁治义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