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尚洪、张宗礼、李学文、刘英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尚洪,张宗礼,李学文,刘英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916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委托代理人:宋旭东,该社前曹信用社主任。被告:张尚洪,男,197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张宗礼,男,194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学文,男,196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告:刘英民,男,196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尚洪、张宗礼、李学文、刘英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立谦人民陪审员 娄吉智人民陪审员 王弋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贺兴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