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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龙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红星申请执行尚进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星,尚进京,刘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星,男,住平顶山市石龙区。被执行人尚进京,男,住平顶山市宝丰县。被执行人刘盼盼,男,住平顶山市石龙区。本院在执行张红星申请执行尚进京、刘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尚进京、刘盼盼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红星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核认为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平龙执字第1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审 判 员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孙露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