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李国辰与运发建筑工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辰,河北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辰被执行人河北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柳冰申请执行人李国辰与被执行人河北运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国辰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签发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李国辰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晋州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李战水执行员 赵永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亚华 来自: